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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798     * 貼子主題:蹊蹺!沒在場沒簽字 男子成青島華夏銀行即墨支行500萬貸款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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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3/4/26 11:06:34
眾所周知,如果貸款人未按時還款,擔保人不僅要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的個人征信也會受到影響。近日,壹粉江先生向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反映稱,因他人在青島華夏銀行即墨支行貸款500萬未能及時償還,自己被作為“擔保人”房產遭查封、銀行賬戶被凍結,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很大影響。讓他不解的是,自己從未為他人辦理過任何貸款擔保業(yè)務,同時,該筆貸款簽訂日期過程中,自己人在海外,沒在場,沒簽字,怎么就成了這筆貸款的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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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沒在場,沒簽字,莫名其妙“被擔!500萬?[/b]
“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我從未給別人做過擔保,現在被無端牽連,房產遭查封、銀行賬戶被凍結……”日前,壹粉江先生向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反映稱,2015年,借款人遲余鵬以青島奧利孚建材有限公司名義向青島華夏銀行即墨支行申請貸款,因遲余鵬無擔保財產、擔保人,找到該銀行信貸員劉博,讓劉博想辦法操作!皠⒉┯形乙郧霸谒麄冦y行辦業(yè)務的相關信息,我懷疑是他冒用了我的信息,幫遲余鵬辦理了貸款。次年,對方又如法炮制,使遲余鵬再次順利貸款500萬,不是東窗事發(fā),我至今還被蒙在鼓里!苯壬f,2017年,因遲余鵬貸款逾期未償還,這筆貸款也就成了華夏銀行即墨支行的不良資產。后銀行將該筆不良資產賣給青島如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的一天,他如往常一樣在公司上班,不料卻收到一紙傳票,這才得知他被作為“擔保人”遭到青島如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一同起訴,同時伴隨著財產被保全。
江先生說,意識到事態(tài)嚴重,他第一時間找到了銀行信貸員劉博!皩Ψ匠姓J從未見到我為遲余鵬貸款簽訂過擔保合同。但為何我會成為貸款擔保人,他一直未說清楚。”江先生補充說,遲余鵬與銀行首次簽訂貸款日期為2015年7月8日,那段時間他根本不在國內,何談給對方做貸款擔保呢?江先生向記者展示了護照、出入境記錄。記者看到,他的護照號G34027224,出入境記錄信息顯示2015年6月21日中國出境,2015年7月12日入境!爱敃r我在美國20天并未在國內,不可能簽署任何材料,足以證明帶有我本人簽字的擔保合同并非是為本筆貸款所簽訂的,系偽造的或者被信息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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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經審查,法院認為,該案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駁回原告青島如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訴。
[b]華夏銀行即墨支行:需要上報分行后再作出答復[/b]
連日來,記者多次聯(lián)系涉事信貸員劉博以及借款人遲余鵬,截至發(fā)稿前均未得到有效回應。
對于此事,銀行方面作何回應呢?“我們現在不大做擔保業(yè)務了。”4月24日上午,記者聯(lián)系上了青島華夏銀行即墨支行,信貸部王經理介紹,按照銀行規(guī)定,現在辦理擔保貸款非常嚴格,正常流程是:貸款人和擔保人夫妻雙方必須共同到場,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收入證明和銀行流水等,材料齊全后,與銀行工作人員進行面簽,最后由分行審核。而對于江先生為何沒在場,沒簽字,卻莫名其妙成了擔保人一事,王經理稱,他沒有權限接受采訪,需要上報分行后再作出答復。另外,王經理說:“銀行信貸員劉博目前還在青島華夏銀行工作,但是已經離開了即墨支行。想要找他,也需要上報分行!
那江先生的情況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當時進行面簽時,銀行是否留有影像資料和原始擔保合同?如果銀行未留有影像資料,是否說明銀行在工作中存在疏漏?記者將一系列采訪問題告知對方,截至記者發(fā)稿前,未收到青島華夏銀行方面任何答復。
[b]中國銀保監(jiān)會青島監(jiān)管局:是否存在挪用簽字難以確認[/b]
記者了解到,此前,江先生已將此事投訴給了中國銀保監(jiān)會。
日前,中國銀保監(jiān)會青島監(jiān)管局作出回應:“在我局核查過程中并未發(fā)現你在2015年7月以前為華夏銀行青島分行授信客戶提供過擔;驕蕚涮峁⿹,當事人劉博稱是將空白擔保合同交由遲余鵬找你簽字后送回支行,卻未親見你簽署相關擔保合同……因此對于劉博與借款人是否存在挪用有你簽字的空白擔保合同一事我局難以確認。”
對此,江先生說,因為本筆借款他并不知情,沒有保證合同原件屬于正常情況!案鶕杩盍鞒蹋诒WC人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時保證人至少應當在華夏銀行簽署有兩份合同,華夏銀行至少應當留存有一份本次保證合同。到底是不是我簽字擔保的,我希望銀行現在能提供出留存的合同原件。然后,我們共同找專業(yè)的鑒定機構來確認筆跡形成的時間以及筆跡是否為我簽署,這樣不就真相大白了嗎?”江先生說,自己前期多次找過銀行索要擔保合同原件,對方始終未能提供。
[b]律師觀點:應依法解除對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措施[/b]
記者了解到,目前江先生已經報案,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已以“劉博涉嫌違法發(fā)放貸款”為名正式立案偵查。
“案件至今未破,可我的房產遭查封、銀行賬戶被凍結,導致無法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該怎么辦呢?”對此,山東某律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表示,現在雙方出現爭議,此事可通過鑒定筆跡和指紋以及形成時間來解決。雙方可共同委托鑒定機構,如出現訴訟可通過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對于江先生簽字及指紋的真實性及形成時間進行鑒定,鑒定結果若為江先生簽的字并符合貸款合同簽訂時間,他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反之,則屬于銀行監(jiān)管不嚴,銀行應向江先生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損失。該名律師補充,冒充他人在擔保協(xié)議上簽字可能構成犯罪。“本人并沒有在借款合同上簽過字,卻變成了擔保人。這種冒充擔保人簽字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如果以捏造事實、變造證據提起虛假訴訟,妨害司法秩序,還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另外,該名律師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因本案法院裁定已經生效,應當依法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之后也立案偵查,該案已經不再屬于民事案件,基于民事案件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法院也應當依法予以解除。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法院對江先生的保全措施是否存在不當的情形從法律的角度上講也值得探究。
針對此事,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將持續(xù)關注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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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3/4/26 11:57:31
必有蹊蹺和隱情,因為一切太巧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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